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宣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X镇X村X组)。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于2006年3月,在本市宣武区陶然亭西北角向张苏杭(另案处理)购买假币400元,支付真币120元。同年4月4日,曹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翠林小区X里X号楼向张苏杭购买假币5000元,并商量好待曹某某出售假币后再给张苏杭真币,后曹某某在宣武区陶然亭西北角收旧货的地方向付某(另案处理)出售假币1000元,获得真币500元,其余假币尚待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出售假币罪的张苏杭。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该案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货币真伪鉴定书、辨认笔录、赃款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出售,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购买假币罪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曹某某追缴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玲玲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