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任辉县市XX局XXXX科科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0年3月25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今,被告人罗某某任辉县市XX局XXXX科负责人期间,在申请用地单位未提供任何材料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百泉湖复兴工程三个安置小区、江苏雨润集团、清晖花园廉租住房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辉县市国土资源局百泉中心所证明、北云门中心所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承诺书,辉县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辉县市XX局关于罗某某等人任职的证明,证人职XX、刘XX、崔XX、孙XX、丁XX、陈XX、胡XX、王XX、王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于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秦可妍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范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