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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乳名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冬季,被告人马某某将与其非法同居的被害人程X所生一男婴以x元的价格卖与本市X乡X村民孟XX收养。

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再次将程X所生一女婴,以x元的价格卖与安徽省淮北市X镇X村民孙XX收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孙XX、李X、马XX等人证言、被害人程X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О一О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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