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随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随某某诉称,经人介绍2006年9月份与被告认识,2007年农历腊月与被告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怡佳”。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外出打工,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怡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我结婚时的陪嫁品归我所有。
被告张某某诉称,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份经张永生、随某柱介绍相识,2008年1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怡佳”。2009年农历腊月26日,原告因家务事与被告的父母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因家务事与被告的父母生气,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构建和谐家庭,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松泉
审判员牛丽娜
人民陪审员张俊朝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