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巴山机械厂(新乡)。住所地新乡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朱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山机械厂(新乡)与上诉人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建房承包经营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巴山机械厂(新乡)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350元,予以退还。上诉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990元系申请缓交,不存在退还问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孔凡强
审判员王大鹏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