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X镇X村X-X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于2006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于2006年7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世纪金某饭店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2本(共计50份)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真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证明、证人谢某、康某、何某某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出售发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某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07年1月13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