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人,住(略)。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安溪县X镇X路X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等3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