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姬某某诉称:原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登记再婚,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大,常因琐事生气,由于原告年龄过大,不能再继续生气,可最不能容忍的是,原告不慎于2009年6月份身体摔成严重骨折,被告不予侍候、过问,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时间2010年1月8日户籍证明一份。
3、发证日期2003年5月结婚证一份。
4、王××、岐××、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2010年2月11日岐××的证言一份及岐××出庭证词。
6、2010年2月23日李××的证言一份及李××出庭证词。
7、2010年2月13日王××证言一份。
被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5月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均系再婚。婚后为生活琐事双方生气,因生气原告于2006年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起诉后,要求离婚坚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经劝解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远
审判员郭恩照
审判员孙宝峰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兼)书记员曹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