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国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勇、人民陪审员李晓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XX,2007年3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周XX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儿子周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XX,2007年3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之子周XX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姚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儿子周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周XX且自己承担抚养费,被告同意该意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周XX由原告周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国举
审判员郭勇
人民陪审员李晓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