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九八號
聲請人丙○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蕭麗琍律師
被告嘉義市西區區公所
代表人乙○○○○
訴訟代理人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
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以其為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員,檢具相關資料
向被告申請核發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全員證明書,經遭被告駁回,原告
不服對之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聲
請人為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員,原告申請核發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全員
證明書是否獲准,攸關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全員之認定,對聲請人之權
益即有影響,乃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參加訴
訟等語。經查,聲請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聲請人對祭祀公
業賴文派下權存在之訴訟,經該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民事判
決聲請人敗訴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現繫屬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
十六年度上字第十五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確定,則本件原告申請核發
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全員證明書是否獲准,攸關祭祀公業派下全員之認
定,對聲請人之權益自有影響,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
法官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