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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XX。由于某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甚至动手打架。被告于2007年9月生气外出后至今未归,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08年底,原告曾起诉离婚一次,当某被告已一年多都未回原告家。之后原告在法庭工作人员及家属劝解下撤回了起诉,但至今双方仍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儿陈XX由原告抚养。

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一份;

(二)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三)证人贺XX证人当某证言一份。

被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某由未到庭,无答辩。

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证据材料(一)、(二)是原、被告身份及其合法婚姻关系的有效证件,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基础的法定证明,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明材料(三)与法庭调查笔录一致,符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基于某述证据和查明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某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XX。被告于2007年9月生气外出后至今未再回原告家,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2008年底,原告曾起诉离婚一次,之后原告在法庭工作人员及家属劝说下撤回了起诉。原、被告至今双方仍未和好。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育女儿陈XX。由于某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被告于2007年9月生气外出后至今未再与原告生活,亦未与原告联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仍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当某表示放弃向被告追要抚养费的请求,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行为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XX暂随原告陈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某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改

审判员邓聚洲

审判员曹天祥

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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