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某、王某甲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通刑初字第0029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2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2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通州区乔庄西园子一平房院内销售光盘,2006年12月10日10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光盘(略)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物证照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工作记录、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0日起至2008年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涉案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中华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侯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