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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倒卖车票案
时间:2007-04-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京铁刑初字第38号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京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46岁(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羁押,200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站售票厅X号售票窗口,购买了2007年1月间北京开往全国各地火车票45张,价值人民币5400余元。欲加价倒卖。后被告人王某甲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某、赵某、王某乙、张某某、尤某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起获火车票复印件、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火车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倒卖车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对王某甲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倒卖车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灵军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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