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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杜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杜某某申请再审称:涉案的“欠条”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杜某某欠被申请人工资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称“欠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杜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杜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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