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杜某某申请再审称:涉案的“欠条”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杜某某欠被申请人工资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称“欠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杜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杜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