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11月17出生。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西二环路X路交叉路口时与徐公梅骑的电动车发生相撞,致徐公梅当场死亡,经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死者徐公梅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协议书、接警台值班登记表、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认罪,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迟俊英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