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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诉贾某乙、郭某某及获嘉县中和镇后五福村民委员会财产赔偿纠纷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获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某丙,该村村委主任。

上诉人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贾某乙、郭某某及原审第三人获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五福村委会)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甲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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