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获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某丙,该村村委主任。
上诉人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贾某乙、郭某某及原审第三人获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五福村委会)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甲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