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兴建筑公司”)与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栗隆建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豫兴建筑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偿还为栗隆建材公司垫付的楼房加固费用736824.47元,并赔偿因栗隆建材公司提供不合格的商品砼而造成的损失319032.91元。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栗隆建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栗隆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林,被上诉人豫兴建筑公司的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1)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盛立贞
二О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