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与文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其与文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文某某不尽作丈夫的责任,且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打,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婚生女文某,由文某某负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
文某某辩称,王某某诉称不实,二人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结的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虽偶尔出现生气,也能及时化解矛盾,二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文某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2年腊月登记结婚,开始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文某丹,于X年X月X日生次女文某。2009年腊月因家务琐事,王某某与文某某发生矛盾,后经家人调解未果,王某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离婚的标准,本案中,王某某与文某某二人婚前相互了解了近两年时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已共同生活将近二十年,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二人在日常生活中虽偶有生气吵骂现象,但如果能够互相理解忍让,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某某与文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卫民
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范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