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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与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2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外马某一号远洋德邑A座907-909。

法定代表人: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良,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系天津市河东区超声波音像销售部业主,经营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X号路X段底商。

原审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社长。

上诉人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生产工厂均在广东省汕头市,该案应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引起的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张某某是被诉侵权作品的销售者,其销售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兵

审判员张妍

代理审判员李华

二ΟΟ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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