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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盗窃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侯某某不服,以其已全部退赃,一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侯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于问题的解释》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

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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