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7)赣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逮捕,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绰号“健麻”),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被逮捕,7月27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被逮捕,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逮捕,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被逮捕,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李某乙等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彪,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钟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钟某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区分、赔偿范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全南县人民法院(2007)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六项即附带民事部份判决。
二、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全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坚
审判员黄晓萍
代理审判员廖美春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恒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