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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钟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时间:2007-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刑二终字第45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7)赣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逮捕,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绰号“健麻”),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被逮捕,7月27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被逮捕,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逮捕,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被逮捕,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李某乙等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彪,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钟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钟某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区分、赔偿范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全南县人民法院(2007)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六项即附带民事部份判决。

二、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全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坚

审判员黄晓萍

代理审判员廖美春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恒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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