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21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本市X路X弄X号X室(以下简称某路房屋)房屋以及沪XX别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协议离婚手续办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某路房屋,并且继续使用别克轿车,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离婚半年后,原告无奈搬出了某路房屋,回到娘家居住。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某路房屋归原告所有;2、沪XX别克轿车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承诺带被告去美国,双方才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放弃所有财产系受原告欺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1日双方就离婚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某路房屋以及沪XX别克轿车归原告所有。当日,原、被告经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现原告以被告拒绝履行协议,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诉讼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原、被告居住某路房屋,该房系1998年11月购买,产权原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2002年2月7日双方经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公证确认某路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同年4月4日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产权为原、被告共同共有。2010年1月19日被告将其户籍从上海市X村X号X室父母住处迁入某路房屋。
2003年12月被告购买别克轿车一辆,车辆户名登记在被告名下,目前,该车辆被告在使用。
审理中,原告表示,某路房屋归原告所有,别克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则表示不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协议离婚签订的书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当自觉履行协议。被告提出,其与原告所签离婚协议,系受原告欺诈,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某路房屋产权原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在原、被告婚后该房产权变更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在被告处的别克轿车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也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某路房屋、别克轿车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求确认某路房屋归原告所有,别克轿车归被告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权利人为李某、王某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在被告王某处别克轿车一辆归被告王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人民币x元、被告王某承担人民币1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朱世静
代理审判员王某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