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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02.12.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裁定
时间:2008-02-12  当事人: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0694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94號

原告甲○○

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表人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己○○

戊○○

被告高雄縣政府

代表人丙○○縣長

訴訟代理人庚○○

被告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自辦市地籌備會

代表人丁○○

訴訟代理人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

上列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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