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94號
原告甲○○
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表人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己○○
戊○○
被告高雄縣政府
代表人丙○○縣長
訴訟代理人庚○○
被告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自辦市地籌備會
代表人丁○○
訴訟代理人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
上列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