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甲○○
被告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