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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一九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詹駿鴻   文号:97年度補字第1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甲○○

被告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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