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02.21.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0一號裁定
时间:2008-02-21  当事人: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0801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01號

抗告人即

原告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刑事事件,對於民國

97年1月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曜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