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01號
抗告人即
原告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刑事事件,對於民國
97年1月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