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241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
,對於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簡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