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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二终字第2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东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某,又名'烟台',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区X路办事处耿某村农民,住(略)。200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某某以'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耿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耿某某撤回上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曰全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宋国蕾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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