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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曹集乡崔美英面粉厂卖豆子时,趁人不备,将崔美英抽屉内的现金偷走2600元。当即被发现,所盗款被失主追回。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所盗款照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0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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