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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乙,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与受害人王某某系邻村村民,王某某曾给赵某甲家建过房,被告人赵某甲怀疑王某某与其妻关系暧昧。2010年1月7日早8时许,王某某、柯某某到被告人家澄清该事,与被告人夫妇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持棍在王某某背部猛击一下,致王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在外力作用下致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受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某甲赔偿王某某、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王某某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柯某某陈述、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因琐事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饶彩云

审判员雷建荣

审判员袁建华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闫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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