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左某妮,女,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钱某,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伙同方林生、李桂枝、高浩(均另案处理)杨龙海(已判刑)经预谋后,由杨龙海驾车,窜至河南省桐柏县城,以看病破灾为名,设置圈套,骗走被害人许某某现金x元,被告人左某某没有参与行骗过程,但事后分得现金800元。
2、2009年4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伙同方林生、李桂枝、杨龙海、皮俊英(已判刑)经预谋后,由杨龙海驾车,窜至新野县X乡X村,以看病破灾为名,骗走被害人范某某现金4900元,五人分肥。
3、2009年4月1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伙同方林生、李桂枝、杨龙海、皮俊英经预谋后,由杨龙海驾车,窜至新野县X街,以看病破灾为名,设置圈套,骗走被害人刘某现金x元及金银首饰等物品,计价值x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被告人左某某于2009年11月30日到唐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桂枝、杨龙海、皮俊英的供述,被害人许某某、范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延×、延×、张××、张××、罗××、杨××、张×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钱某辩护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系从犯,且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左某某能够积积极配合同案犯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代理审判员刘某洲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