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某某
被告二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徐某欠原告陈某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8月30日还人民币4500元,2010年12月30日还人民币x元,2011年6月30日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0日还清。
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欠款一某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7.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