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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刘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某某

被告二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徐某欠原告陈某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8月30日还人民币4500元,2010年12月30日还人民币x元,2011年6月30日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0日还清。

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欠款一某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7.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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