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洪江正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区冒天井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福,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辉,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电力小区”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受理原告湖南省洪江正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洪江正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洪江正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洪江正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湖南省洪江正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亦平
审判员刘志刚
人民陪审员段文峰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孙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