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邵东县X镇金龙大道X号。
陈某乙、陈某乙因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东县人民法院(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邵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调解协议,于2010年3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汤松柏
审判员禹继华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曾蓓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