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85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6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去到禹州市X镇X村杨XX家中,趁无人之际,推门入室盗窃现金4500元,此时杨XX回家发现室内有人,郭某某跳楼逃跑,杨XX遂与群众追赶,将郭某某抓获,赃款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失主杨XX陈述,证人陈XX、范XX证言,禹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建国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齐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