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田某某,男,40岁,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丁(另案处理)将从王某丙手中租来的本田某x(价值19,2541元)汽车谎称为己有,以此车作为抵押,从被害人田某某处分两次骗走人民币2.8万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丁(另案处理)将从王某丙手中租来的辽x本田某普车(价值人民币19,2541元)谎称是被告人胡某某的车,并以此车作抵押,在鞍山市铁东区魔力圣汇门口,从被害人田某某手中骗走人民币2万元。同年9月15日,再次从被害人田某某手中骗走人民币8千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9月12日、15日,胡某某、王某丁用他人的一辆车牌辽x的黑色思威牌吉普车做抵押,骗走其人民币2、8万元。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12日12时左右,其陪朋友田某某到魔力圣汇门口,见到王某丁,王某丁向田某某借钱,用车押。田某某问他有身份证吗他说开的车玻璃被砸,身份证等东西都丢了,现有的手续就是行车执照和保险证。田某某问他车是谁的他说车是胡某某的,后王某丁把胡某某叫来,田某某和他谈,借他2万元钱,钱交给了胡某某,胡某某写了借条,王某丁也签了名,后其二人开车走了。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9月15日11时30分,田某某开车到其家楼下接其吃饭,其上车后,田某某说等个人。不一会儿,来了一个二十四、五岁的小伙上了车,从田某某手接过8千元钱走了。9月17日16时许,田某某打电话告诉其他被那个男子骗了。
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其在互联网上发了个帖子,对外租车并带司机,车是黑色本田CTV,牌照辽x,车主是大连鸿林某观园林某计有限公司。8月22日9时30分,胡某某给其打电话要租车,面试后同意租车。9月4日其开车拉着胡某某、王某丁等人从大连到鞍山,住在富田某店,9月9日住到魔力圣汇,9月12日中午,王某丁跟其要车钥匙出去办事,其就给他了。9月17日12时许,王某丁开车回来了,说这几天他去谈合同了,他先送货去,然后把车给其。其和母亲林某还有胡某某及女朋友在大厅等他,后来胡某某及女朋友不见了,这时其和母亲发现被骗了。其和王某丁电话联系,王某丁说车已经停到五环对过了,其到马路对过取车,车上有个男的不让其开走,说此车已被王某丁抵押2、8万元。其母亲林某报警,后警察来了。
5、证人林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8月末开始,其儿子王某丙被一个叫王某的男子雇佣做司机,王某丙开自己的车,王某包车、包人。其儿子的车是黑蓝色本田CRV,牌照号是辽x,车的登记是大连鸿林某观园林某计有限公司。没想到王某拿这车做抵押骗别人的钱。
6、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初,其和男友王某,又叫王某丁、胡某某、王某丙来鞍山的,在鞍山住了三个星期左右。王某丙是王某的司机,他开黑色本田某普,车是王某丙的。王某丙的母亲是其离开鞍山前2、3天来的,来了她住在五环酒店。那天王某丙和他母亲在五环酒店向王某要车,王某让其劝劝王某丙的母亲明天早晨取车。其见王某丙的母亲情绪挺激动的,就没敢说,上楼回房间了。不一会儿,王某打来电话,说既然劝不了王某丙他妈就别劝了,一会让人来接其。过了一会儿,上来一个男的,拿着其东西和其直接到五环地下停车场,看见王某丁也在那儿,其问王某,王某丙的车弄哪儿去了他说不用其管,明天还他就完事了。
7、证人王某(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09年7、8月份,在鞍山市,其和胡某某用王某丙的黑色本田CRV车作抵押,两次骗取被害人田某某钱款的事实。
8、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17日下午,在鞍山五环咖啡厅,王某说他的公司最近亏空了,开其车去看一下。王某的司机把车开走20分钟。半个小时左右,一个男子把钥匙送回来了。其车是辽x红色雪弗莱-克鲁兹。
9、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王某丁把王某丙的本田某普车连人带车一块租来了。8月27-28日左右,其和王某、任某、王某丙来鞍山。9月12日早晨,王某向王某丙要车钥匙,王某丙把钥匙给了他。下午4点多钟,其在魔力圣汇大厅躺着的时候,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下楼。其下楼看见王某,王某说他把王某丙的车押给别人了,是1、5万元,让其说车是其的,写张2万元的条,过5天他把钱拿回来,再把车换回来。其当时就答应了这件事,其出了魔力圣汇大门,看见了田某某,那时田某某已经拿到了王某丙的车钥匙,其上车后,和田某某说车也是其的,之后写了张借条给田某某。田某某给其1.5万,其回到洗浴中心内把钱给了王某。王某丙不知道王某把车抵押给别人骗钱,王某没让其告诉王某丙。在骗完钱1、2天,王某让其到五环酒店门口见田某某,王某说让田某某先拿5千元,不行3千也行。其去见了田某某,田某某说不行,必须让王某亲自和他谈,最后是王某和田某某谈的,骗多少钱、写没写条其不清楚。
10、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11、照片:记载用以诈骗的车辆外观情况。
12、车辆相关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胡某某诈骗所用思威辽x吉普车系大连鸿林某观园林某计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王某丙系该公司业务人员。
13、借条两张: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丁诈骗被害人田某某给其打的两张借条。
14、鞍山市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用以诈骗的车辆已返还车主王某丙。
15、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园林某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同案人王某(王某丁)已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移送检察机关报捕。
1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胡某某诈骗用以诈骗的车辆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返还被害人田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某云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