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生于川汇区,200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9年10月20日被释放出狱。201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川汇区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川汇区检察院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许撤诉,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张晖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