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在延津县X乡X村以650元的价格经贾永亮(已判刑)介绍购买红色纵情牌100-3型摩托车一辆。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卜××等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积极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失主,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叁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申长林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