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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皮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曹某、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以被告卓某某已经根据担保责任代替被告曹某给其偿还了5万元借款为由,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皮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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