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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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武陵源区人,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慈利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卓育伊,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于2005年11月8日在武陵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张武结字x号),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唐某琪。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5月以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8年初,原、被告因拆迁安置享受了7.2万的安置优惠。2010年2月21日,原告邓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儿子唐某琪由原告邓某某抚养,被告唐某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共同债务x元,原、被告各负责偿还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唐某琪随原告邓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唐某以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次性折抵应给付的全部抚养费,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婚后的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经手的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被告唐某每月享受一次探视儿子唐某琪的权利;

五、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邓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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