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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湘乡市X路工贸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罗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4年至1998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250元,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250元及利息2865元。

两被告辨称:同意偿还欠款本金及余欠利息,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罗某某分别于1994年1月9日、1996年3月3日、1998年1月1日、1998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元、500元、800元、450元,双方约定贷款月利率分别为1.464‰、18.09‰、10.08‰、8.95‰,被告罗某某先后共偿还欠款利息726.41元。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罗某某、杨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2250元及利息800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被告罗某某、杨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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