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赔偿义务机关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安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局长。
赔偿请求人吴某某于2009年7月26日以违法查封、扣押为由,要求滑县公安局赔偿因违法查封、扣押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大辛庄的老年综合楼院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局收到赔偿申请后,逾期未作出答复。其向安阳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安阳市公安局逾期也未作答复。赔偿请求人吴某某于2009年12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吴某某的赔偿申请未经过依法确认,故其不符合赔偿请求人的法定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吴某某的赔偿申请。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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