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x,女,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xxxx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经考虑,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x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