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胡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胡某,2008年5月分居至今。2010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吉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胡某随胡某共同生活,吉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胡某独立生活止;
三、吉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7200元;
四、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29寸金星彩电一台归吉某所有,其余家具、家电财产归胡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