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中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红印,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漯河中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谢某某、被上诉人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后,漯河中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及谢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中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上诉人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史红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13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