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务农,住(略)。
被告吕某某(又名吕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02年下半年,原告张某某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沁园宾馆工作期间与被告吕某某(当时与前妻尚未离婚)相识。2003年元月16日,张某某与吕某某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民政室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武中婚字第x号)。婚后感情一般,于2003年农历5月13日生育儿子吕某锦。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07年以来,因吕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双方很少同居生活。2010年5月5日,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二、儿子吕某锦由被告吕某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张某某享有探望的权利;
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