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诉称:1999年被告因还贷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之后原告数次催讨无果,原告只是在每年催款时要求被告更换欠条,被告拖欠借款已达十年之久。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廖某某辩称:愿意偿还借款,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廖某某因还贷需要,向原告吴某某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廖某某于2008年5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但所欠x元借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廖某某2010年4月28日前偿还给原告吴某某500元,以后每个月的28日前偿还5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x元止;
二、在还款过程中如被告廖某某没有在28日前还清当月的500元借款,原告吴某某有权要求被告廖某某一次性偿还全部余款。
本案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