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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余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与原告余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2月22日共同生育一女余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余某由原告余某某独自抚养,随

原告余某某生活直至余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余某某补偿被告周某某x元。付款时间为:2010年3月30日之前付x元;余某x元在被告周某某的户口迁出时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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