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住(略)。
被告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焦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