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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住(略)。

被告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焦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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