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洛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兴才,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洛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洛市中心医院职工,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兴才,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1982年单位分配我们住房一套,后参加房改,我向单位交了房款。2000年3月8日,我与被告王某某协议离婚。我单位二次房改时,虽给我另分配了集资房屋,但原房屋交款未向我们退还。2000年10月8日,被告王某某将房屋卖给了被告陈某某,现诉请法院确认二被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卖给陈某某的房屋,是我与原告刘某某离异后,二次房改时,组织分配我X号楼X单元X楼X号,我又与本院职工刘某欣调换的,与原告刘某某无任何利害关系。

被告陈某某辩称,2001年8月,我院进行二次房改时,王某某分得了X号楼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后经院组织同意与他人调换到X号楼X单元X楼X号。我与王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属双方自愿,已交付我居住多年,与原告刘某某无任何关系。原告无权干涉,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商洛市中心医院的退休职工,原为夫妻关系。1982年以来市中心医院安排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住房为该单位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X号。参加房改时以户主刘某某的名义向单位交了房款。2000年3月8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协议离婚。市中心医院进行二次房改时,对第一次参加房改的房屋重新分配,原告刘某某分配在X号楼东单元X楼X号,被告王某某分配在X号楼X单元X楼X号。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同居住的X号楼X单元X楼X号分配给医院职工刘某欣。被告王某某又与刘某欣商议并经医院同意将房屋调换,被告王某某仍然居住在X号楼X单元X楼X号,单位未收房款,对原告刘某某交的房款也未退。2008年10月8日被告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实际支付给被告王某某房款6.6万元,被告王某某将房屋交付被告陈某某居住至今。2010年1月12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王某某与陈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房屋买卖协议,证明王某某将房卖给陈某某的事实;(2)王某某2008年10月4日收条一张,证明王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约定价款是5万元,而实际收取6.6万元,并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已履行,房屋已交付;(3)市中心医院x号收款收据,证明市医院第一次房改时王某某与刘某某是夫妻关系,刘某某以户主名义向单位交房款的事实;(4)离婚协议,证明王某某与刘某某于2000年3月8日已协议离婚;(5)2010年元月26日市中心医院证明,证明在二次房改时,王某某将分配的房屋与本院职工刘某欣调换,医院也同意的事实;(6)市中心医院财务科证明,证明二次房改时王某某分得了房未交房款,原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款未退的事实;(7)庭审笔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以上证据经在庭审中质证,和本院审查,真实可靠,可作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系市中心医院原分配给刘某某与王某某的房屋,随经房改交了房款。市中心医院二次房改时,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已经离异,医院依据二人各自的条件,给双方各自重新分配了房屋。经医院同意被告王某某又与刘某欣调换仍然居住在X号楼X单元X楼X号。2008年10月8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协商,双方自愿将医院分配给被告王某某的房屋卖给了被告陈某某,且已交付使用至今。被告王某某所卖的房屋与原告刘某某没有利害关系。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刘某某的名义所交的房款,二次房改时未退,被告王某某未交。原告刘某某可随时向被告王某某主张权利。市中心医院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属于福利住房,产权仍在单位。虽然原告刘某某所交房款未退,但房屋已重新分配给本院其他职工,故原告刘某某及代理人认为房款未退房产就未转移的观点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请求确认被告王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涂传山

审判员卢铁虎

审判员何明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