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白石港。
法定代表人凌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振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振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8月24日,申请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过程中,因申请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被立案执行,故本院尚未将本案予以指定执行。现申请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关于将本案指定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关于将本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振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宋斌